您好!我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三年的合同(工作性质为不定时工作制),已工作7个月。由于公司与起它公司业务未谈下来,合同终止于2018.6.8,6.8日全体人员需退离工厂,住日照服务人员全部辞退,但公司正式通知辞退日期为5.17日。请问公司如何赔偿我们?1.赔偿是2N+1,即赔偿3个月工资?2.工资照常发到6.17日?3.合同约定有13薪,13薪依照比例发放?4.若赔偿方案双方达不成一致,日期超过6.17日,6.17日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还是照合同薪水发放?
2025-08-01 06:46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关于您的权益和补偿方案,建议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赔偿方案。 -如果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如5月17日)正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计算。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13薪,那么应当按照该比例进行补偿。 工资发放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支付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合同中有明确的“13薪”条款,也应当按照该条款执行。 其他补偿。 -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请注意,如果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确实没有提前告知,可能会面临违法解雇的风险,此时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请尽快与公司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专业意见,请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