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公司要辞退我(延长试用期内),公司有一个延长试用期的通知,我已经签字了,上面写的大概内容包括:不能完全胜任现在的工作内容、工作态度有待提高等,遂延长试用期1到3个月。只有这一张纸(我签名了),没有另外签合同,这样延长我的试用期合法吗?还有公司现在辞退我,只给我四五天的时间交接工作,这样合法吗?(我看是要提前一个月有书面通知)还有我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写明工资,这份合同合法吗?谢谢
18天前您的问题涉及劳动关系的几个关键方面,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以及工资支付等问题。根据中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我的解答。 解除劳动合同与试用期 -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服务规则、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在试用期间确实认为您无法胜任当前岗位或存在不良工作态度,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 工资支付 -是否需要提前书面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在您的情况中,公司虽然提前给了您四天时间进行工作交接,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已经满足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即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建议您查阅公司最近的工资发放记录以确认是否已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合同条款 -是否包含工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此情况下,由于您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提供的仅有一份延长试用期的通知书,这可能构成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双倍工资支付期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止。 综上所述,根据您的描述,公司对您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点,但请注意,具体问题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及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判断。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强烈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