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云南乌东德水电站上班,在2017年2月26号开始上班,(25号到25号为一个月)到2018年12月31号休息到1月30号,正常休息,(劳资说17年假期作废)我2月1号上班到2月27号,2月28号开始打离职手续,一月份休假工资下来只有903元,我因该怎么办?
2025-06-24 0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您于2017年2月26日开始工作,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工作,因此您的工作时间是自2017年2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关于您提到的“17年假期作废”这一说法,依据《云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员工每年可享受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如果单位未安排您的年休假,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您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对于您所提及的一月份休假工资问题,如果您认为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为您支付相应的工作期间的工资,您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与单位协商。首先尝试与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是否存在误解或遗漏的情况,并提出您的诉求。 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起劳动仲裁。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建议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寻求解决方案。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