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了七年,我们的合同是一年一签,都是每年一月份到12月末的,但是由于关系到冬天不能生产得放假,不到12月31号就让我们先把终止合同签了,然后公司通知我说由于工作效益不好准备减人,把我减下来了,说给我补偿金1120元,而且我在公司工作七年也没给我交保险,我想求助一下,公司这么做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该怎么办?
1天前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你的情况下,你的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补偿金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进行仲裁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