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同学在临沂打工,因为家里原因需要提前回家,要走的前一个月跟老板打声招呼,说自己家里有事要辞职,老板没说什么,过了几天我同学要走了,又跟老板说了一声,老板说让他干到年底再走,我同学没答应,然后就走了,之后到了该发工资的时间了,结果老板没发工资,打电话过去老板的意思就是谁让你提前走的,所以没有工资,然后我就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有没有保护我们的法律法规,希望律师可以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26天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同学有权在离职前通知公司,并且要求获得其应得的工资。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的同学未经与公司的充分协商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这可能会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资,并且有可能会采取其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扣除部分工资作为赔偿。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 建议您同学尽快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也可以考虑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