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上岗第三年,考上全日制研究生,想脱产一年,教育局以五年合同为由,不让去,有哪些法律支持么?可以打官司么?
2025-06-23 00: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试用期内,员工的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其同岗位最低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员工在试用期间的最长期限,即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您的描述,您在试用期内已经达到了6个月,且您仍然没有被录用成为正式员工。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您的工作关系合法有效,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您相应的赔偿金(如加班费等)和经济补偿金。 请注意,为了获得最佳的法律建议,强烈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