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了七年,我们的合同是一年一签,都是每年一月份到12月末的,但是由于关系到冬天不能生产得放假,不到12月31号就让我们先把终止合同签了,然后公司通知我说由于工作效益不好准备减人,把我减下来了,说给我补偿金1120元,而且我在公司工作七年也没给我交保险,我想求助一下,公司这么做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该怎么办?
2026-03-07 0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您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公司应该给您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您对公司的做法有异议,建议您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帮助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