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在上班的时候由于工作的疏忽导致物料外泄,造成公司损失二万多元,被公司无赔偿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这样吗
2025-10-19 03: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疏忽大意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这通常被认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范畴。因此,即使员工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害,也可能被视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具体是否可以得到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您有具体的证据证明该事件确实是由于员工的疏忽大意导致的,并且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的条件,您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