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18年4月初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工作近3年),并签署经济赔偿金事宜,赔偿金付款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但支付期限时公司只打了六分之一的钱款,并说公司目前经济困难只能分期支付。我不同意并在近期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劳动仲裁一次性支付余款。在此之前其他同事也因为相同原因提起仲裁调解,但结果是公司提出自仲裁日起分三期付款。我担心我的仲裁调解案件对方律师依然会用经济困难原因作为理由,提出分期支付。这个是我不能接受的。我认为既然有劳动合同法关于赔偿金支付的规定,又有公司和我签的赔偿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日期赔偿全款。在仲裁调解过程中我如何应对,从而使仲裁庭支持我的申诉?
2025-08-31 12:4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公司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对公司的说法不认可,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保留所有与劳动合同、赔偿协议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工资单、转账记录等。 尽早联系律师进行咨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能的救济途径。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重要的是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寻求帮助,如通过律师协助进行诉讼程序,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