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我老公从2003年在我县城小学,从事学生伙房师傅,至2017年1月口头通知伙房解散。我们多次找校领导给于我们最基本劳动法保障,不见回应,因为我们在校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学校不理会,后我们到劳动仲裁厅,劳动仲裁判了实实劳动关系成立,现在学校反把我们告到了法院,请问法律专家到法院我们会是什么结果。谢谢了!
2024-10-28 19:50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和您的丈夫在2003年至2017年间在某县小学的食堂工作,并且口头通知了食堂解散。在此期间,您们没有与该小学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您们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工作的,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自2003年建立,直到2017年1月口头通知解散为止。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您们的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如果小学方面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您们可能能够获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补偿。 请注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来确定。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遇到类似的问题,请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