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重庆广达上班,合同上写的试用期是5月15日至8月14日,我8月1日提交辞职书,第二天给我换了个部门,上了几天班过后又要我们重新写离职书,现在给我批到9月4日,请问这符合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书提前三天申请吗
2025-10-16 21:05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有权在合同期限内随时向公司提出辞职。但是,您在提出辞职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并且需要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好离职手续。如果您没有按要求完成这些程序,可能会导致您的离职流程延误或不完整,从而可能影响到您的权益保护。 此外,关于您提到的重新签订离职书的问题,一般来说,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也应遵循正常的离职流程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一份完整的离职报告等。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强制要求您重新签订离职书,而您不同意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那么您可以拒绝接受这份新的离职文件。 最后,对于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建议您及时与公司的相关部门沟通并寻求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