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在一家国企子公司。该公司简称A。A是在洛阳设立的分公司,同一园区内,还有其他和A性质一样的公司。因为某些原因,园区内所有入驻公司员工是和洛阳园区签订的合同,但是管理和薪资发放是属于各公司。我于十二月十八号离职。A公司的年终考评是到十一月底。我离职后几天,A公司发放年终奖,并以我离职为由,拒发年终奖。我和园区其他公司沟通了解过,其他公司都是以考评期在职便发放年终奖,只有A公司例外。请问,我可以追回年终奖吗?
2025-04-19 05:47根据《劳动民法典》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您有权要求A公司按照您的离职时间向您支付年终奖。 如果您认为A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您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联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就该事件与A公司进行协商,争取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情况严重,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处理任何争议时,请务必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