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号人力打电话和我沟通并发了辞退通知邮件,说薪资结算到2月9号,无任何补偿,这么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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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代通金,那么是违法解除合同,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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