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2017年一月九号生的孩子,四月九号单位给我打电话让我上班,但是孩子没人照顾,我不能上班,我提出离职,单位说生育金不一定能给我,他这样合法吗,生育险我都交六年了。
2024-09-15 23:58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或者享受相应的待遇,并且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领取生育保险费用。如果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若情况严重,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您的权益。同时,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时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