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上了十年班零七年三月进的公司在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号才签合同现在我是无固定期合同现在公司口头要跟我解除合同我可以告公司前面没有签合同的几个月是违法并且赔偿吗
2024-12-07 05:30您好,在我国《劳动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关于您的情况,由于您是在零七年三月进入公司的,并且直到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从逻辑上讲,您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范畴,而非全时工或兼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也明确规定了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 建议您及时与公司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获取更专业的意见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