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现在61岁,在一家养老院做护工,上班七八年了,一直身体和精神都健康正常,最近接到单位通知说生病,现在检查为精神分裂症,食道和肠胃都有损伤溃疡,经了解是因为在上班时喝了洁厕精导致溃疡,并且引发大腿静脉血栓,找她上班的单位协商解决,老板推卸责任,说与上班单位没有任何关系,真的和上班单位没有关系吗?找劳动局说已经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管辖范围,不属于他们管,请问我应该怎么为我母亲维权?在上班时间发生这么大的事这家单位真的没有责任吗?
2025-04-05 10:50首先,您的母亲作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包括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针对您提到的情况,如果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件,那么这家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因为这涉及到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问题,而这些是企业和雇主应该承担的责任之一。 对于您提出的关于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管辖范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所达成的协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争议可能会被当作劳动纠纷来处理。 因此,建议您尽快联系相关部门(如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