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七个务工人员28日到乌恰县,由于工地因各种原因未能开工,一直住在县城,老板给了吃住费,工人问老板要28日至今的误工费,老板不给,请问要误工费是否合法,老板是否应付务工费?
2025-02-21 14:50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如果您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至于您提到的“未施工”的说法,通常情况下,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应视为存在一定的工作量,故此,该部分工资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有其他问题,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