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上了8天班,后来,因某原因请假回家,不能上班,我提出辞职,某管理层说,必须上班,提前一个月,才能给工资你,否则,不来上班算自离!请问,我这个工资通过你们劳务能要的回吗?
20天前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的离职符合上述条件,您可以向公司主张劳动报酬。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公司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提供一段时间的工作,以便他们能够找到新的工作或完成手头的工作任务。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为“试用期”或“过渡期”。 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获得剩余的工作时间的补偿,即按照您实际工作的天数计算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等福利待遇。此外,如果您是自愿接受公司的安排并愿意留在公司完成工作,那么您可能还有权获得一些额外的赔偿,如遣散费等。 请注意,具体是否可以获得这些赔偿,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建议您与公司进行协商,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