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两年,一直未给缴纳保险,上岗之前曾说过,一年以后给交,离职之前也问过人事,答复是早晚给交,后来申请离职,去了劳动局投诉公司未给缴纳保险的事实,劳动局打电话找我协商,因公司未给开户,致保险交不上,没法补交,建议私了,公司给出的说法是,私了一万五,基数是2750,可是我底薪4500,月工资拿到五千左右,差距也太大了,我没同意,最近公司又联系我说,要给我补交,我问基数是多少?公司人事回答说是人社局保险处订的基数!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这样的情况接下来应该怎样去维权?而且,从劳动法这方面来说,公司需要给我个人哪些赔偿?还有就是交保险的这个基数个人与企业有争议,怎么办?
8天前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多方面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公司未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您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 其次,在您的情况下,虽然公司没有给您开立账户导致无法补缴保险费用,但这并不影响您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公司的行为,并要求其承担责任。此外,您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关于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公司在入职时未告知您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事宜,或者在入职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公司应向您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通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二倍计算。 至于关于基数的问题,这应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如果您对这个决定不服,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最后,关于基数与企业的争议,这是法律上的一个复杂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建议企业在招聘前明确告知员工有关社会保险的信息,并确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