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职工,2000年起在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15年辞职,2017年八月公司以我欠公司个人欠款为由起诉我,经官渡区法院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拨回了公司的。诉求,今年二月我申请劳动仲裁欲讨回自2006年到2015年被公司扣的工资,被时效已过拨回。请问我还有可能讨回我的血汗钱吗?
23小时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公司在2000年至2015年间存在雇佣关系,并且在此期间,公司曾拖欠您的工资。然而,在2017年8月,法院判决认为借贷关系不存在,因此拨回了公司的欠款。 关于您现在想要追讨从2006年至2015年的工资,这通常被称为“过去三年”(或类似术语)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的最长保护期(通常为3年),则您的请求可能会被驳回,因为法律上不再允许对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的债务进行追索。 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您的情况并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同时,确保保存好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据,以便在未来需要时能够支持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