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6年9月5日入职到现在公司,合同期一年,试用期2个月,岗位位办公室文员,但直到17年1月,公司才口头通知我试用期不合格,并要求我转岗并重新试用,而公司所谓的转岗,是将我派到一百多公里以外的一个生产车间去工作,否则就要求我自己写离职申请。而且公司在我9至12月份在职的时候一直没给我缴纳社保,只在17年1月给我缴纳了一个月社保,另外一点就是公司当时承诺每月20日上一个月发工资,但直到2017年1月15日,公司仍未发出2016年11月工资,请问律师同志,基于以上几点,我能不能单方面提出离职并向公司索要赔偿??,求律师的专业指导!
2024-08-02 01:5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面临以下情况。 试用期不合格导致的转岗。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的规定。 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发。 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如果因为上述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建议您与公司进行协商,明确告知公司的不合理行为,并保留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邮件等。如果您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比如工会组织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