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医护人员,2017年的公休假我没休,现在2018年1月17日,我想要公休,可是被医务科拒绝了,请问我有权利被侵犯了吗?
2025-04-27 15:46您的情况属于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您有权要求按照法定时间安排休息。 在您未休公休假的情况下,医务科拒绝您的请求可能涉嫌违法。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建议您与医务科进行沟通,寻求解决办法,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