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在一个民办学校当老师,从2015年7月合同生效,于2018年2月底生产完开始休产假,产假应该到2018年8月3日的,3月享受了第一个月的产假,拿到了一千多底工资,学校帮交了五险一金,4月初学校要续签新合约,问我是否要续签,我想在家带娃所以不续约,学校说那我们的合同就终止,以后每个月的底工资和五险一金都没有了。本应该有158天的产假,却只享受到了1个月,对了,我们之前签的合约是到2018年8月1日的,但是我们手上没有之前签的合同。请问下律师,学校是不是违法了?我应该怎么争取我的利益?
2025-07-03 18:39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学校在您的产假期间未能为您提供足够的保障,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如果学校未给您提供足额的工资并中断社保缴费,这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关于产假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后可以休假60天,共158天。然而,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学校仅允许您休假一个月,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最后,您有权要求学校恢复您的合同关系,并补发被中断的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费用。 建议您及时与学校沟通,要求他们按照法律规定为您处理上述事宜,并保留好所有的证据材料以备后续维权之用。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