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6日入职某公司,面试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后转正,2018年3月20日找我签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3月21日我拒签合同,老板以我拒签合同为由解雇我,公司以当月发放上月工资形式,4月发工资时只发了1600(约定试用期工资1600,转正2000),我想请问这样发工资是否合适?
2025-07-03 20:17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2017年11月16日被录用,并且在同年3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第4个月,即2018年3月21日,您拒绝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且公司因此解除了您的雇佣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您剩余的劳动报酬以及任何未支付的加班费等补偿金。此外,由于您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就明确表示了对工资待遇的要求,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您符合标准的工资。 至于您提到的“4月份只发了1600元”,这可能是因为公司在计算您的工资时没有包括试用期内的工资,或者因为您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不准确。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或违反法律规定,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记住,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于后续的维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