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所私立小学任教,签订合同为3年,现任教半年,想要辞职。我想咨询两个问题: 第一,违约金问题。合同中提到的违约责任有 1.赔偿甲方在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 2.赔偿甲方在合同期内为乙方支付的各项培训费用 3.承担附加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首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专业培训和保密协议才能付违约金,我没有进行专业培训,也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是不是不用付违约金了? 第二,辞职申请后离职问题。合同里说的是辞职后不能达成一致,我还要在岗位任教6个月,再次提出辞职申请,算单方面辞职。可是劳动法中说辞职30日后就可离职。请问我提前30日申请辞职,30日后可不可以走? 万分感谢!
7天前您好! 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以下简称《劳动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因此,在试用期结束后,如果员工想辞职,他们可以在没有违反任何条款的情况下立即离开工作岗位。 然而,如果您已经与学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并且在合同履行了一半之后决定辞职,那么您可能需要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处理。 根据《劳动民法典》第40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劳动民法典》还规定,如果员工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或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根据《劳动民法典》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提出辞职后,您可以选择在三十天内结束工作关系,而无需经过协商。 综上所述,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您可以考虑是否要支付违约金,以及如何处理辞职后的剩余时间。建议您仔细阅读合同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