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镇江某公司的财务主管,2018.12.10公司电邮形式通知并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辞退我(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1月23日),当初为了让我好好交接工作,答应补偿两个月工资,并在2018年12月18日正式签定。因我于12.17已完成交接工作,现在公司反悔,不想履行协议,并声称让我劳动仲裁。请问我可不可以以公司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为由,拒绝公司辞退决定呢?如我以电邮形式告知公司高层,因公司不
4小时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您的劳动合同到期日期是2019年1月23日,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合同到期为止。因此,如果您认为公司没有履行其承诺的补偿义务,您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和请求,以便双方达成一致解决办法。 此外,如果公司在未得到您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您还可以选择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请注意,在进行任何行动之前,请确保您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以及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最后,建议您与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