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做了差不多十年,因为十一月份我老婆生小孩,我在十月28号的时候请的假,当时我以为请的是事假,从十一月六才开始休陪产假,后天到十一月十五号的下午一点多时候公司同事打电话给我说我的假期过了,我和同事讲帮我延迟三天假,我也打电话和发信息给部门经理他也不理我,到十五号下午五点钟下班的时候公司打出通告算我自离。请问这样合法吗?
2025-04-09 03:24您在公司工作了大约十年,并且在十月初请了假,但直到十一月中旬才开始享受陪产假。这种情况下,通常被认为是旷工行为。如果您的妻子是在十一月十二日之前生产的,那么您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来处理这种情况。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休假,并得到批准才能休假。如果您没有提前通知公司并得到同意,请考虑是否符合旷工的情况。 关于您的请假请求,如果公司未明确表示反对,您可以直接与公司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向他们解释为什么需要额外的时间。这可能需要一些时间,但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双方的协商结果。 最后,即使您的请求被拒绝,也不能被视为自动离职或自离。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遵守公司的规定,并尽可能地寻找解决方案来解决目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