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0入职,11.9签订劳动合同,12.14当天通知不要我上班了,并让我签订了离职程序单,没有副本以及离职单给到我。现本人已申请监察和仲裁,电话调解过程中,公司表示HR坚决不给离职单。新面试的公司敬业调查也以原公司HR谎称人不在而告吹。 只知道可以申请两倍工资,不知道是否还有其他的利益可以争取,也不知道原公司HR的行为是否构成威胁恐吓,以此来争取我的权益
2025-04-06 20:00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您的离职文件缺失,可能会影响到您后续的权益保护。 关于您提到的公司HR的行为,是否构成威胁恐吓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劳动争议中,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离职证明和其他相关文件,以便于后续维权。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建议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由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您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