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被漳州市一外资企业老板请去管理企业7个月(辞去了原来的工作),未签合同,每月发5千。现在老板喊辞职,哥不同意,要求双倍工资补偿,老板只给1.8万(含12月工资),还要求签解除合同,这能签吗?打官司能赢吗?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23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按二年计算;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按三年计算;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一律按四个月计算;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一律按五个月计算;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按十个月计算;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按十二个月计算。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的哥哥工作了6个月,那么他有权获得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另外,如果您哥哥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即双倍工资补偿和经济补偿,那么您哥哥应该能够得到这些补偿。至于是否可以签订解除合同,这取决于您的哥哥与公司之间的具体约定。如果公司没有明确拒绝,或者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那么公司可以拒绝签订解除合同。但如果是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且没有经过员工同意,那么员工有权拒绝签订解除合同。建议您哥哥及时与公司沟通,以确定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