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差不多一年后实行扣罚条例合法吗
2025-09-24 0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只有在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补充说明。 因此,如果员工没有达到上述法定的解雇条件,公司不得无故扣发其工资或其他福利待遇,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建议您及时与公司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