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在街道办事处也就是以前的镇政府工作26年了,从来没有签过合同,现在上级要求清理未签合同的人,按工龄每人赔偿两个月工资,我今年53岁了,他们说我已超过了退休年龄,所以没给我赔偿,这合法吗?我该咋办?
2024-07-08 21:15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即使您没有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您已经工作了26年,这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关于赔偿问题,如果街道办事处决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通常是根据您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计算。您的情况中,即使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如果您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您仍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议您首先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沟通,了解他们不支付赔偿的具体理由,并表达您希望获得合法赔偿的意愿。如果沟通无果,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街道办事处支付您应得的经济补偿。在仲裁过程中,您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您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您的工作年限等相关信息。如果需要,您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