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月2017年2月17日入職,入職時簽訂了入崗須知,其中有7天試崗無工資的規定;3月10日,公司人事部讓我簽訂合同,但合同中我的薪資起算時間是2017年2月27日,人事經理說七天試崗要排除兩天休息日,也就是試崗結束日是2月25日,但26日和27日兩天以後作為調休,也沒有工資。且因為之前上班除了2月18日,19日休息,公司管理者以公司剛起步為由要求所有員工3月12日之前不得休假(入職協議時工作時間的規定是上午10:00到下午18:00,週一週二雙休)因對合同存在爭議,所以當時沒有簽訂合同。到了3月12日工作完畢,人事經理突然通知我離職,理由是我當時沒有簽訂合同,公司管理者一致決定讓我離職。
2024-08-30 13:01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在2017年2月17日入职并签订了试岗须知,约定试岗期间不支付工资。然而,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试岗结束后安排了调休,导致试岗时间延长至3月10日,并声称这是为了排除休息日的影响。此外,由于您在2月18日至19日期间未休息,公司管理方面提出要求,即从3月12日起不允许员工请假。 最后,您于3月12日完成了工作,但公司却以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决定让您离职。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可能的情况下,您可以保留与公司相关的所有书面文件,包括试岗须知、劳动合同等,作为证据。 也可以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了解自己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专业建议,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