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打工的,去年九月18号去上班,到了年底工资都结了,今年正月初八正常上班,大概上到了3月16号由于生病了请假二十天差不多又回去上班,上了几天班人还没康复好吃不消,我就提出辞职了。我们是每个月的20号发工资的,过了三天我发信息给老板娘要工资,她说这几天忙我也没多说了,今天财务打电话给我说,我辞职了今年做的生意都不是我的了,己经没什么工资了,我们没底薪,做了多少拿提成晚上还让我们加班要不要再算加班费,麻烦你给我个建议。谢谢
16天前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向我咨询相关问题。根据您的描述,您在去年9月18日开始工作,并且直到今年3月16日才因病请假休息。在此期间,您一直有收入来源(工资),并且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或产品。 关于您的辞职请求,如果您的公司已经通知您不再需要您的服务,则可能意味着您的职位已经被解雇或辞退。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获得所有应得的薪资和福利。 关于加班费用的问题,如果您是在加班的情况下完成的工作,则应该按照正常的劳动法规定计算加班费。如果加班时间不足4小时,则无需支付加班费;如果超过4小时但不超过8小时,则可以按每小时加班费的两倍支付加班费;如果超过8小时,则应按照每天8小时的标准计算加班费。 对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与公司的财务部门沟通,了解您的具体情况,并要求获得所有的薪资和福利。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最后,请记住,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保持冷静和理智是非常重要的。希望您能够尽快解决问题并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祝好, [你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