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曾两次供职于同一家公司,现在仍在职。第一次是14年9月至15年8月,第二次是16年3月至今。两次供职公司都承诺办理社保,但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第一次供职由于个人我没有申请,第二次提出了申请但是老板以各种原因推脱。 这里请问律师,我应该如何收集证据?工资卡打款账户是老板或老板娘的个人账户,那打款记录能否好用?还有请律师帮我理出维护我相关利益所需运用的法律条文,谢谢!
2024-10-25 16:37您好!关于您所提到的问题,您可以考虑以下步骤来收集和使用证据。 收集您的工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表等,以证明您确实曾经在该公司任职。 您可以保存与公司相关的电子邮件往来,例如请假、加班、薪资调整等信息,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您的工作经历的重要证据。 保留与公司的沟通记录,如电话录音、会议纪要等,这有助于证明公司是否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您有书面协议,例如离职协议、解雇通知等,也可以提供给律师参考。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确保所有收集的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能够充分支持您的诉讼请求。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