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当地公交公司的员工,从事负责清点公交车上投币的零钱,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一个休息日没有,每天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之后安排上四天班休息一天,6月份平均每人休息3天,从7月3日起,单位另行规定我们这个岗位上9天休息一天,每天的工作时长还是8小时以上,上9天休一天的规定合法吗?之前6月份的超出工作时长的该怎么计算加班费?
2024-11-12 01:45首先,关于您提到的“上班”和“下班”的概念,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您的工作时间应被认定为正常工时。在正常工时内,您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当保持平衡,以确保您的健康与安全。 对于超出正常工时部分的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不得超过一个月。” 因此,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正常的每周工作时间内,您可以享有相应的假期。如果需要加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且要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连续工作导致身体不适。 至于您提到的6月份的加班情况,由于当时并没有额外的规定,所以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加班标准。但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标准,请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向相关部门申请加班费用的补偿。此外,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寻求帮助。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法律条款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最准确、最适用的信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