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5月11号入职学校上班,6月19号签订合同,9月21号提交离职申请,10月23号正式离职,但是学校方面说10月不买保险,因为我9月提交离职申请就已经离职,社保局要收我的离职申请,以我的离职申请日期买的保险,请问这合法吗?我该怎么办呢?谢谢
2025-02-11 13:16尊敬的用户,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时,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其与原单位的关系即告终止。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已经于9月21日提交了离职申请,并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用人单位提出了离职,此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为在职员工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这些社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如果您认为自己因为提出离职申请而被拒绝购买社会保险是不合理的,您可以尝试以下方式解决。 直接沟通。首先,您可以联系您的前雇主,说明您的情况并要求他们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解释原因。 寻求第三方帮助。如果前雇主未能解决问题或者态度恶劣,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保留证据。记录所有相关的对话和往来邮件,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和理性的处理方式,避免情绪化的冲突,这样有助于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