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7年2月17日入职河南同协营销事业部,2017年6月10日提出并办理离职,6月15日发放5月份工资,被扣除1915.25的代扣四金费,签署的劳动合同上明确表示员工六个月试用期,六个月后转正交五险一金,但是在四个月离职期间被克扣这么多费用,合法么?
2024-10-28 23:00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因此公司要求您支付的任何费用都必须合理且基于公平原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标准,即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您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这些费用是合理的。 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有异议,建议您及时联系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协商或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有必要,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