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六月廿一日应聘某公司专值晚班电工,上班时间17.30---8.30,每班上15个小时,每周53小时,上一天休一天,无周末休息日,今年发四月份工资时被扣150元工资,经询问扣钱原因是迟到了2个月,我查阅了考勤表并没有迟到早退记录,后来主管我于去年应聘某公司专值晚班电工,每周53小时,上一天休一天,今年发四月份工资时扣了150元工资,说我没有在原来上班时间上再提前早15分钟上班。请问本人做工作时间己超过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时间,每次再增加15分钟上班时间.属于合同以外条款,应双方协商同意之后才能执行,否则本公司违反劳动法吗?我应该怎样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
2024-11-04 00:58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工作合同,其中约定您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15小时,每周至少有两天休息。如果您按照这个安排工作,并且没有违反任何规章制度或协议,那么您的工作时间已经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然而,关于您提到的“迟到了2个月”,这可能是指您没有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或者在工作中出现了其他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行为。如果这是真的,那么这可能被视为违约行为,因为您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扣减工资并恢复您的正常工资待遇。如果公司拒绝接受您的请求,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重要的是要确保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中的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