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板在放年假最后一天告知我们公司不干了,卖给别人了,让我们走,没有赔偿,但我们合同都有写带薪年假,结果放假前天才和我们说,让我们走,该怎么办
2025-05-14 00:21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您是否已经提前30天通知了公司?如果未提前通知或通知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能存在违约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您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带薪年假条款,并且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其他赔偿。 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在离职时受到了不公平对待,比如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建议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寻求帮助和解决。在此过程中,收集与离职相关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通知书、工资单、工作记录等。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