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4年10月考取当地人力资源公益岗位,并和人力资源签署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原用人单位,服务期为三年,服务期内可以离职。从2016年7月开始,原用人单位要求我单独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17年7月又签了一次,如果不满一年离职需缴纳违约金3000元。2018年2月8日我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原单位要求我缴纳3000违约金,2月份社保以及2017年5月外出培训学习费用,并拒绝和我及当地人社局沟通。以未支付培训费为由至今不协助办理社保转移,至我个人社保无法继续缴纳。 1.请问双重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益?2.培训费是否应按劳动服务时间进行递减?3.原单位以培训费为由扣押社保关系,是否合
2025-09-27 14:22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涉及到了劳动合同的效力、员工权益保护、社会保险转移等问题。 关于双重合同的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规定,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同时与两家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将被视为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培训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此基础上,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和培训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培训费,并据此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社保转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已经连续工作了十五年以上,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那么原单位有义务配合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建议您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培训记录等,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寻求法律帮助。若情况严重,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