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海高院赔偿标准 公司位于青浦由于规划地铁开通运行,现在通知关厂。公司赔偿款是N+3,我们是四班两运转上班形式,也就是做两天白班12小时,休息两天,接下来上两天夜班12小时,再休息两天。现在公司提出加班费不算在其内,依据是2013年刚出来的上海高院关于补偿金赔款的,加班费不算其中。想问问这样是否合规???
2025-01-19 10: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生产需要而延长的工作时间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因此,如果公司在安排员工的工作时没有合理地考虑到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导致员工长时间工作或过度劳累,那么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对员工的损害程度。如果您有具体的情况或者证据,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和指导,以便获得更加准确和有效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