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的。我在一个船厂第三方承包商这干活,这个月11号提交了辞工单,我上级,就是班长签字了。上面还有两级,主管,老板。当时全在场,我说辞职,他们什么没说,叫我走了,应该是没签字,。这里干活环境太差了,家里又有事。老板不给走,说要做到25号。我想问,这样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适不适用。我下个月11号能不能走了,算离职了。工资方面是不是可以要求结算
2025-04-15 02: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你的情况中,如果你的上级同意并签署了辞职单,那么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提出辞职。 至于工资结算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员工离职时需要与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并结清所有未结款项(如欠款等)。如果你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工作,并且没有拖欠任何费用,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工资。 请注意,具体的操作细节可能因地区和公司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你在离开前详细了解相关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担忧,请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