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57岁,在当地一家大型私人企业工作25年,从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社保刚上3年,今年五月突发脑血管疾病(现已瘫痪)我的问题是社保能否要求工作单位往前追缴,如果能,该适用哪条法律?
16天前关于您的问题,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您父亲的社保已经上到第三年,并且是在您父亲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开始的,那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至于是否可以向原工作单位请求追缴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这需要具体分析案件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原工作单位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劳动者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能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原工作单位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或存在欺诈行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您父亲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先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