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16年的会计因拒绝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票,被公司要求主动辞职,否则将被换岗到不如意岗位,在这种情况下,会计要求公司给予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辞职条件,公司不应允.走仲裁程序,那法律会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吗? 另外,我在家看了下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显示2012年8月14月和15日签订的两份合同,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前一份是有利于公司的,内容是因工作需要和经营发生变化,甲方需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工作地点进行变更,乙方自愿服从安排。这份保留有原件。 8月15日签订的,内容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工作岗位等。这份合同只保留有复印件。如走仲裁程序,能胜诉吗?
2025-06-05 01:14在您的情况下,如果会计认为自己因为拒绝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迫提出离职,并且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可能面临一定的争议。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合理。 关于您提到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因此,您所提到的两份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是否存在无效条款,都需要经过审查确认。 另外,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具体数额应根据员工在公司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如果您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提出了合理的理由,那么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可能会得到支持。但最终结果还需根据具体的仲裁结果来判断。 最后,建议您与公司充分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做决定。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