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17年10月16日入职香洲某一学校,2017年11月16日晚提出口头辞职,17入递交辞职信,现在学校不给离职。我在辞职信上写了校医一职,在校属于试用期,但人事和我说一进去就是正式职工,但我没有签约任何合同及任何口头协议,请问这样该校属于违法吗?
2025-03-08 07:40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您在提交辞职信后,应该向学校说明您的离职意向,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如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 至于校医是否属于试用期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校医的工作性质可能需要与正式员工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其职位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并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果您对学校的处理方式有疑问或不满,可以尝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比如申请调解、申诉或提起诉讼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