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月28日提出辞职的,老板不同意签字,请问我到10月28日可以要求单位正常办理辞职吗,如果老板仍然不同意怎么办?
2025-02-12 19:30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你提出辞职后三十日内,即至10月27日前,你可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要求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依法为你办理离职手续。在此期间,如果你的辞职请求被拒绝,你可以继续与公司协商解决。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公司仍未按法律规定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你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的工作性质需要你立即离开工作岗位,你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权益。 总之,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及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