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入职汇金泰西北菜,2016年8月8号正式签订合同,2017年合同到期后,因为个人原因,在后几天请假,公司给我算了旷工,我想辞职公司也不同意,现在直接叫旷够三天算自动离职,10天左右的工资不给予结算,请问这样公司是不是违反规定!合同到期后公司也未给予续签!
2025-03-07 23:27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拒绝依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在您的情况下,您因个人原因请病假,并且在假期结束后没有继续工作。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旷工”,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您已经自动离职或失去工作关系。 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同时,也可以考虑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例如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还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