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守商业秘密,给中成药换个标签出售给患者服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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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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