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经警,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每天早上、傍晚要来开门,如遇到特殊情况也需要来开门。现员工提出要单位提供办公室,如果员工一天到晚待在办公室作为自己也在上班的理由要加班费,是否合理。
17天前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依法自主安排,且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即使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此外,员工提出的办公室需求也应视为休息场所,不应被视为加班的借口。 至于加班费的问题,如果员工确实因工作需要而长时间留在办公室,可以考虑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实际工作量支付加班费。但具体标准应当参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无论何种情况下,单位都应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合理的休息权利。同时,单位也应该明确告知员工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的相关规定,并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