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杭州萧山法律规定,2003年公司需给员工交纳社保,我是2004年7月进公司,2006年9月公司才缴纳社保,现我要申请公司補偿我两年的社保金额,请问合法吗?
2025-04-10 15: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补缴,并且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对于您所提到的情况,由于您在2004年7月进入公司工作,直到2006年9月才开始缴纳社保,这期间您应该享受了公司的社保福利。因此,您提出的补缴请求可能不被法律认可,因为您的权益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补缴期。 不过,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建议您可以先与公司沟通协商,看看是否能达成一致解决的方式。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等途径寻求解决。同时,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